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民三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阳丰乡郑湾村。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广建、朱伟光,被上诉人河南经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中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时大成公司起诉经典公司,称经典公司向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不合格,给其造成了损失,其要求经典公司赔偿,而合同显示与经典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的是魏广,魏广与大成公司什么关系?魏广是否应当成为本案当事人?2、2013年9月26日,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驻马店市天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天洁·玉湖绿岛天香阁4#桩基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并于2013年9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编号为1、2、3的抗压强度分别为11.3、9.2、7.9MPa,检测结果一栏中混凝土抗压强度为7.9MPa,检测结论一栏中空白。根据检验报告数据分析,此次检测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是否合格?3、经典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十份由其委托遂平县明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混凝土强度均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100%以上。此次检测报告的检材是否与经典公司向天洁·玉湖绿岛天香阁项目供应的混凝土一致?上述事实均不清,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