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02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秦绍林、陈彩凤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秦绍林,陈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鸿富楼B座。法定代表人:蒋祥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习心中、林小敏,分别为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秦绍林,男。被执行人:陈彩凤,女。申请执行人广东美高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仲字第34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绍林、陈彩凤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东莞市长安镇,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341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惠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