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谢道海、水维波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谢道海,水维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合肥市新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端云,负责人。被告:谢道海,男,汉族。被告:水维波,男,汉族。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现金118204.34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谢道海、水维波所有的现金118204.34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梁亮所有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站前路南侧江南花园20幢804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54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