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武高飞、张丽丽、张胜利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南大街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武高飞,男,1975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77年7月2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胜利,男,1975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张亚利,女,1979年10月2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6年12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英桃,女,1966年10月20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武高飞、张丽丽、张胜利、张亚利、张建军、李英桃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武高飞、张丽丽、张胜利、张亚利、张建军、李英桃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