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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裕鹏粮业有限公司与周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裕鹏粮业有限公司,周进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55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裕鹏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浦口粮食加工区内。法定代表人张仲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财,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裕鹏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裕鹏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裕鹏粮业有限公司以欲补充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裕鹏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裕鹏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人民陪审员  冯雅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