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终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秋蕾与青岛航空技术专修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航空技术专修学院,朱秋蕾,于道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2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航空技术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姜冰琴,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学伟,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秋蕾。委托代理人吕君良,山东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于道勤。上诉人青岛航空技术专修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朱秋蕾、原审第三人于道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徐镜圆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迟金铜、代理审判员高仁青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岛航空技术专修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红、黄学伟,被上诉人朱秋蕾的委托代理人吕君良,原审第三人于道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954元,退还上诉人青岛航空技术专修学院。审 判 长 徐镜圆代理审判员 迟金铜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书 记 员 吴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