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郑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郑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3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委托代理人唐建,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婕。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郑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玮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