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林小蓝与黄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蓝,黄奇,林小蓝,黄奇,林小蓝,黄奇,林小蓝,黄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林小蓝,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林丽丹,女,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原告林小蓝的姐姐。被告:黄奇等,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万向脚轮厂侧)模具加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蓝诉被告黄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蓝以与被告黄奇等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小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燕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