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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林小蓝与黄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蓝,黄奇,林小蓝,黄奇,林小蓝,黄奇,林小蓝,黄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林小蓝,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林丽丹,女,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系原告林小蓝的姐姐。被告:黄奇等,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万向脚轮厂侧)模具加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蓝诉被告黄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蓝以与被告黄奇等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小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燕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