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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扈越与陈太波、何泽周、张福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361-1号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越,陈太波,何泽周,张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扈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陈太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何泽周,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福忠,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扈越与被执行人陈太波、何泽周、张福忠抵押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太波、何泽周、张福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泽周、张福忠登记所有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作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