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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宫国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宫国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法定代表人:姜世全,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广明,男。被执行人:宫国财,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宫国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30000元(不含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庄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学新审 判 员  周文华人民陪审员  陈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