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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殷素琴与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素琴,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631号原告殷素琴,女,1959年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拱辰北大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素琴与被告北京房建信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素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殷素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震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