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靳红香、刘平、陈庆云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靳红香,刘平,陈庆云,刘雪民,申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紫陵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负责人常某某,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靳红香,女,1970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平,男,1956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陈庆云,女,1957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刘雪民,男,1966年3月1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申迎霞,女,1966年4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沁阳市紫陵信用社申请执行靳红香、刘平、陈庆云、刘雪民、申迎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033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靳红香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靳红香银行账户存款874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