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永跃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3726号罪犯张永跃,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舟普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永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张永跃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作出(2011)浙舟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永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永跃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永跃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