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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00514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申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炯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