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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临泉县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铁岭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临泉县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铁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41号原告: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培芳,任经理。原告:临泉县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小平,任经理。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萍,任经理。被告:孙铁岭,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委托代理人:贺明才,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俊民,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负责人:张东明,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涛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临泉县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铁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临泉县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铁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临泉县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临泉县鑫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铁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颍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临泉县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旭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