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16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居民。被告黄某某,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富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