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孙兆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峰,孙济峰,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峰。被执行人孙济峰。被执行人王青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济峰名下有鲁QXXX**号奇瑞QQ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济峰名下鲁QXXX**号奇瑞QQ小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