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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琼桂、范毓忠申请执行刘介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琼桂,范毓忠,刘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刘琼桂,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毓忠,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介飞,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琼桂、范毓忠与被执行人刘介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溪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介飞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琼桂、范毓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南溪执字第45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介飞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琼桂、范毓忠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3)南溪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调解书立案执行的(2015)南溪执字第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琼桂、范毓忠若发现被执行人刘介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沈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