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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二朗街道办事处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二郎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二郎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阳路191号。法定代表人:黄厚刚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二郎街道办事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计划生育协会,收款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二郎街道办事处,付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兴胜路分理处,金额38466元,号码3140503209778010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二郎街道办事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