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0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程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诉刑诉(2015)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7日19时37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悬挂车牌为沪CWXX**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西侧约100米处,向南左转弯时,适逢被害人王某某行走至此,小型轿车车头左前端与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某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闵行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相关车辆信息、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