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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上海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湖州建设热电燃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湖州建设热电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湖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谨,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州建设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潘伟巍,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0)杭仲裁字第336号裁决书,于2011年3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浙湖执民字第14-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应收款项,使申请执行人受偿1158791.34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湖执恢字第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言军审判员  黄新涌审判员  钱春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