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琼娟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区二环路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琼娟,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区二环路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885号原告:胡琼娟。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雷升祥,董事长。被告:金华市区二环路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西路2558号婺城区交通局内。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琼娟诉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区二环路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琼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