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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任大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兵,韩文华,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任大兵,无职业。被执行人韩文华,个体。被执行人王玉玲(系被执行人韩文华妻子),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文华、王玉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玲在你行(账号:8800801210000000808902)的银行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