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环宇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环宇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环宇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宇,男,汉族,1966年11月23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存壁,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东军,男,汉族,1979年3月7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江,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该公司行政经理。上诉人山西环宇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蓉审判员 郭芝荣审判员 吴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