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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影与张培培、钟恩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铁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钟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张某某、钟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某某在哈尔滨铁路局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钟某某在哈尔滨铁路局工资中扣留(提取)人民币500.00元至人民币103,700.00元止(不包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