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商撤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撤销申请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公正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商撤初字第3号撤销申请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北郊路6号。法定代表人:秦兆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东里甲3号通用国际中心A1901-1903。法定代表人:蓝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宇昊,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里10号院润宇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来新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公正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7号6楼。法定代表人杨道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撤销申请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案外人撤销生效民事判决书之诉一案中,撤销申请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已对(2013)秦商初字第96号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并将其追加为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销申请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销申请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元,由撤销申请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 冰审 判 员 刘 慧审 判 员 杨春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小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