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江与李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李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王江,男,1985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继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与被告李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江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江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