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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雷某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383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0年。被告雷某丁,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雷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自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雷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与雷某丁于2000年农历10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0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农历7月4日生育女儿雷某甲,2005年农历4月18日生育女儿雷某丙,2006年农历12月4日生育儿子雷某乙。2009年7月���某某发现雷某丁与本村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雷某丁经常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身上多处受伤。2012年7月初,二人因琐事争吵雷某丁将张某某打伤,张某某回娘家居住外出打工至今。现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雷某甲、婚生子雷某乙由被告雷某丁抚养,婚生女雷某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原被告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雷某丁辩称,原告张某某说外出打工两年不是事实,为了三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雷某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丁于2000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农历7月4日生育女儿雷某甲,2005年农历4月18日生育女儿雷某丙,2006年农历12月4日生育儿子雷某乙。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雷某丁双方共同生活14年,生育三个子女,应该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尚��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希望,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对于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且为了三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亦不宜判决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雷某丁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