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何昆仑与徐飞、赵黎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昆仑,徐飞,赵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何昆仑。被执行人徐飞。被执行人赵黎丽。申请执行人何昆仑与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33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昆仑于2014年12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昆仑案款共计513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在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赵黎丽名下登记的3辆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同时对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旭东街18号1栋3单元6楼7号(业务件号:权0096848)住房一套予以轮后查封。经向本区部分银行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何昆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13000元,现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尚欠申请执行人何昆仑513000元。二、终结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作出的(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33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飞、赵黎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何昆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东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