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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都市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秀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江都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吴成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松,系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敏,系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秀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都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秀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都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都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都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江都市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