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执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李虎头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李虎头,吴雷,杨小爱,魏红旗,吴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4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吕某某被执行人李虎头,男,1962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吴雷,男,1969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杨小爱,女,1969年11月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魏红旗,男,1966年4月2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吴趁,女,1965年7月1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营业部信用社申请执行李虎头、吴雷、杨小爱、魏红旗、吴趁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0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虎头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虎头银行账户存款436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