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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陆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40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