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通州区川姜镇豪帛布业经营部与姜华、蔡赛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川姜镇豪帛布业经营部,姜华,蔡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通州区川姜镇豪帛布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四路18号,经营者陈松,男,汉族,1961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1********,住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斜桥村十六组31号。委托代理人沈琦,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华。被告蔡赛男。原告通州区川姜镇豪帛布业经营部(以下简称豪帛布业)与被告姜华、蔡赛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琦、被告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赛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豪帛布业诉称,原、被告间素有布匹买卖往来。2009年1月17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布款227000元。当日被告未支付货款,双方也未明确约定何时归还上述布款,而是由被告姜华出具相应数额的欠条一张。此后,被告曾于2009年3月25日支付货款10000元,余款被告虽屡屡承诺支付,但均未兑现。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7000元。被告姜华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确实存在布匹买卖业务,原告所持欠条是其出具,欠款事实确实存在,但欠条出具后,答辩人多次给付原告货款,金额共计160000元,故答辩人仅结欠原告67000元。被告蔡赛男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姜华素有布匹买卖业务往来,2009年1月17日,经双方结账确认被告姜华结欠原告布款227000元,被告姜华遂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金额为227000元。同年3月25日,被告姜华给付原告10000元,在该欠条上进行了记载。被告姜华称除该1万元外,其又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万元,原告均未有收条出具,亦未在欠条上记载,原告仅认可被告姜华另支付了110000元货款,共计支付货款120000元,对被告姜华陈述的2012年1月19日给付货款40000元不予认可。另查明,被告姜华、蔡赛男于2003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与被告姜华之间的布匹买卖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各项书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姜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姜华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姜华应及时给付货款。根据欠条记载,2009年1月17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27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姜华已偿还原告120000元,应从欠款总额中予以扣减。被告姜华称2012年1月19日偿还40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姜华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姜华尚结欠原告货款107000元。原告与被告姜华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姜华、蔡赛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通州区川姜镇豪帛布业经营部货款10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55元,由原告负担2309元,由两被告负担2246元(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管丽君人民陪审员 李菊梅人民陪审员 季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涯天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