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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白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马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