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张汉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29号远东花苑商铺A302号。法定代表人蔡辉挺,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汉平。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汉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迪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屋押金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用225元,执行费353元,共计30,57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汉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0,578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