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陆兴海、周光芬与任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陆兴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光芬,农民。被执行人任传斌,司机。本院在执行陆兴海、周光芬与任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任传斌在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30000元后(前期被执行人任传斌已支付赔偿款42111元),申请执行人陆兴海、周光芬自愿放弃余款7000元的追索。现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房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