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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陆兴海、周光芬与任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恢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陆兴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光芬,农民。被执行人任传斌,司机。本院在执行陆兴海、周光芬与任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任传斌在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30000元后(前期被执行人任传斌已支付赔偿款42111元),申请执行人陆兴海、周光芬自愿放弃余款7000元的追索。现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房民一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祖鉴审判员  胡厚汉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