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汉)民初字第28号原告陈某甲。��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离乙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13日生下一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天天打,天天闹,因孩子的病情和治疗,使夫妻双方的矛盾日益加深,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不能再维持下去,所以起诉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陈鑫彤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我也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等孩子病治好了,我可以跟他离婚。我们孩子得的病是苯炳酮尿症,刚出生一个多月的时候发现的,刚生下来时在天津市汉沽区河西医院检验足跟血时查出来的,��来又去了天津市妇女儿童保健医院检查确诊的。得这个病需要吃特殊的食物、特殊的奶粉、特殊的蛋白粉和米面。孩子还有癫痫病,这两项都确诊了。孩子心脏也有点不好,但是没确诊。我现在与原告有感情,但是因为孩子产生了矛盾纠纷。这个孩子一个月大概得四千元的开销,这还是孩子没其他病的情况下的花销,孩子一感冒发烧就转肺炎就必须得住院,这样花销就更大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孩子出生不久即检查出患有苯炳酮尿症、癫痫病,心脏也不好,日常生活中需要吃特殊的奶粉、特殊的食物、特殊的蛋白粉和米面。原、被告自孩子患病后一直多处予以治疗,至今已花费十几万元,因孩子的病情,原、被告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原告于2014年5月份曾提起诉讼,经本院判决��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自2014年5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有了孩子,孩子患病,本就需要做为父母的原、被告的共同关心,而且原、被告女儿患有苯炳酮尿症这种特殊的疾病,而且还患有癫痫病,心脏也不太好,这就更需要原、被告的细心呵护与疼爱。因为患有此种特殊疾病,孩子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吃特殊的奶粉、食物以及特殊的蛋白粉和米面,因此,原、被告在抚养孩子方面在经济上比一般正常的孩子要付出的更多,如果单方抚养,孩子的正常生活条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只有原、被告共同努力,共同承担,才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才能保障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好的照顾,保障孩子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伯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