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郑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郑中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612号原告张国平,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中福,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张国平郑中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自愿撤回对被告郑中福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对被告郑中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