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执字第009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张晓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强,张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9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张晓琴。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张晓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56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15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1元共计723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9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张晓琴在银行的存款67738元,随后被执行人张晓琴分两次向本院缴纳5578元。本院扣缴974元执行费后,将72342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王志强,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98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