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亚萍、朱子云与朱子云、朱寒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萍,朱子云,朱寒亮,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708号原告:吴亚萍,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健,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子云,居民。被告:朱寒亮,农民。被告: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蔡家村。法定代表人:邬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萍与被告朱子云、朱寒亮、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吴亚萍负担。审 判 长 王 翠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