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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亚萍、朱子云与朱子云、朱寒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萍,朱子云,朱寒亮,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708号原告:吴亚萍,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健,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子云,居民。被告:朱寒亮,农民。被告: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蔡家村。法定代表人:邬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萍与被告朱子云、朱寒亮、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吴亚萍负担。审 判 长  王 翠人民陪审员  单小乾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