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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苏羽杨、苏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苏羽杨,苏贺平,刘依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代表人许国栋,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宏,该行职员。被告苏羽杨,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苏贺平,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刘依芳,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苏羽杨、苏贺平、刘依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24元,减半收取为1101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林清审 判 员  王少金人民陪审员  兰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