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执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鸣与陆庭民、王祚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鸣,王祚东,袁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执字第02588号申请执行人徐鸣。被执行人王祚东。被执行人袁景林。申请执行人徐鸣与被执行人陆庭民、王祚东、袁景林民间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射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陆庭民、王祚东、袁景林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鸣、时义非、时晓龙、戴广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85477.98元×90%=166930.18元。其中赔偿徐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1108.76元,扣除袁景林家人自愿代为赔偿已交存本院人民币20000元中的10000元,实际应给付人民币71108.76元;赔偿时义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452.98元,扣除袁景林家人自愿代为赔偿已交存本院人民币20000元中的5000元,实际应给付人民币37452.98元;赔偿时晓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750.17元,扣除袁景林家人自愿代为赔偿已交存本院人民币20000元中的3500元,实际应给付人民币27250.17元;赔偿戴广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18.27元,扣除袁景林家人自愿代为赔偿已交存本院人民币20000元中的1500元,实际应给付人民币11118.2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审 判 员 王进良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成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