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和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无锡久创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艾迪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久创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艾迪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无锡久创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梅村工业集中区丰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来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艾迪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法定代表人郁维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久创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创公司)与被告无锡艾迪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久创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久创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久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保全费590元,合计1150元,由久创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南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