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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龙祥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龙祥,周雄,赵燕,周尚辰,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龙祥。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雄。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尚辰。上列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龙祥。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骏,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明志,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龙祥、周雄、赵燕、周尚辰、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周龙祥、周雄、赵燕、周尚辰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以及申请撤回原审诉请,同日,上诉人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2015年4月23日,上诉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龙祥、周雄、赵燕、周尚辰申请撤回上诉以及申请撤回原审诉请,上诉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周龙祥、周雄、赵燕、周尚辰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四、准许上诉人周龙祥、周雄、赵燕、周尚辰撤回原审诉请;五、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03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7元,由周龙祥、周雄、赵燕、周尚辰负担3,169元,由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7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4元,减半收取计3,907元,由周龙祥、周雄、赵燕、周尚辰负担2,007元,由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元,由上海诚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9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