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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姚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平,苏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887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平。被执行人苏阅。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名邸108、109、110室。负责人张富强。被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南宇建材市场。法定代理人韩得军。本院在执行姚玉平申请苏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固原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