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学林与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林,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林,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浦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金光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学林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蓝宝石洗浴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98号仲裁裁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学林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展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掌云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