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1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30-1号原告于某某,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唐某某,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唐某某名下黑LHN0**牌照现代轿车一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某某名下黑LHN0**牌照现代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车辆由被告唐某某负责保管,不得转让、变卖和设定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沙广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