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30-1号原告于某某,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唐某某,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唐某某名下黑LHN0**牌照现代轿车一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某某名下黑LHN0**牌照现代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车辆由被告唐某某负责保管,不得转让、变卖和设定抵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沙广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