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红乾与被上诉人史绍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乾,史绍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乾,男,1976年3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绍丽,女,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瑞,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红乾与被上诉人史绍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3)临尧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3)临尧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 蓉审判员 郭芝荣审判员 吴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