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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文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杜学平,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国,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0日,青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 卢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