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侯启铸与陈德良、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启铸,陈德良,苏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侯启铸,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洋、黄毅,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德良,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苏玉霞,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启铸与被告陈德良、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启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启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启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5元,由原告侯启铸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雪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