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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侯启铸与陈德良、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启铸,陈德良,苏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侯启铸,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洋、黄毅,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德良,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苏玉霞,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启铸与被告陈德良、苏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启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启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启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25元,由原告侯启铸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雪琼 关注公众号“”